职业病还在治疗,但是单位说一年期快到了,叫我回去工作,否则停发工资!!!我该怎么办?

建议您和您的单位遵循以下法定程序:“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6号令《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因工致残,经治疗后影响劳动能力相对稳定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为职工提供工伤鉴定决定和医疗救治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三条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带薪暂停工作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带薪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带薪停工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五条因工致残的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下列待遇:

(一)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工资;

(2)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伤残津贴的基础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因工致残的职工被鉴定为五级或者六级伤残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本人工资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如果难以安排工作,雇主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议,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因工致残的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二)劳动就业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就业合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