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周志斌判了几年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原副总经理受贿案已作出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周某斌写假借条、串供词、在省内供气紧张的情况下仍然保证行贿单位供气等受贿细节公开。

判决书显示,周某斌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家公司谋取利益被判受贿罪,获刑十年。

受贿形式多样 金额达650余万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的十余年间,周某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公司解决用气指标,保障按计划供气,并以收取现金、房产车库、缴纳社保等多种形式非法所得人民币650余万元及其孳息人民币1100余万元。

其中,2005至2015年间,周某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重庆索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渝商贸)实际经营者陈某现金22万元,重庆华盛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价值300万元股份,为其谋取利益。

2005年,经过他人的牵线搭桥,陈某在燃气用气方面与周某斌同利为朋,达成“合作关系”。

2012年5月,陈某了解到重庆綦江北渡铝产业园区有一个收益十分可观的天然气供气项目,便又找到周某斌以协调供气指标,并获得了口头承诺。

但是当陈某这边一切准备妥当时,一向爽快的周某斌却迟迟没有审批。为了尽快通过审批,他承诺从该项目里面给周某斌10%-20%的干股。很快,批复文件下发,用气指标得到批复。

捷径走不尽,利来路又生。如果说,周某斌上述的受贿行为是被动遵守“游戏规则”,那么随着一次次的受贿,其开始向“高级玩家”蜕变。

打借条串供词 不敌法网恢恢

2012年左右,区政府要求陈某成立独立的法人公司经营铝渡园项目,周某斌表示要推荐李某(周某斌儿子的同学)来与其合伙,但是不参与经营管理,有利润再进行分红。

事实上,这只是周某斌用以规避监管的一种方法。陈某在证词中表述:“我考虑到周某斌为人比较霸道,我又想做成这个项目,就答应了他的要求......我清楚周某斌本人不方便出面,李某只是挂个名,实际控制人是周某斌。”

不久,綦江区政府要求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陈某在证言中表示:“如果要周某斌他们再出资300万元,他肯定会不高兴。因此,我决定周某斌的这300万元由我出资......我前面给他承诺过给他“干股”,这也相当于给了他30%的干股。”

周某斌同意了他的想法,并要求这300万元需要出具一个借条,该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

至于借条的作用,无需界定,大家却心知肚明。周某斌儿子的同学李某表示:“我心里明白这是以我的名义出具的虚假借条,想以借款的名义掩饰陈某等人送给周某斌300万元的事实。”

无独有偶,打借条成为一种惯常的操作。据判决书披露,2015年,周某斌在接受国务院国资委纪委审查调查时,为掩盖其收受和邦化工原副总经理100万元的违纪违法事实,与其串供,让其谎称这是借款,原本用于购买管理股的钱为还款和利息,并伪造了还款单据。

逐利是常势,无利不为伍

有利可逐时,商人们熙熙攘攘,将大把的钱财双手奉上。有趣的是,当周某斌大势已去,他们一反此前态度,不再对其言听计从。

2017年,在周某斌退休之后,陈某以增加自己的控股权为由,提出将周某斌儿子的同学持有的50%股份减持10%。但是当时碍于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周某斌并没有立马办理股权变更,而是想等过了这段风头再说。

然而两年后,得知周某斌被组织调查,李某要陈某撒谎说这300万元是李某借的,与周某斌没有关系,二人也不是周某斌介绍认识的,要说是通过燃气协会认识的。但是被陈某拒绝:“这300万元不是我借给李某的,实际上是我送给周某斌的。这份借条是周某斌安排李某给我出具的,主要目的是逃避处罚。”

无独有偶,自周某斌被调查后,金象公司曾答应周某斌以分红形式给的现金就再也没有兑现过。金象公司原工会主席黄某在证词中表示:“如果周某斌不是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分管营销的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就不能给金象公司提供关照和帮助,我肯定不会代表金象公司送钱给周某斌。”

四川供气紧张 先保行贿公司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据判决书披露,因天然气资源短缺,西南油气田分公司2010-2014年期间未与客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供气紧张,先保民用,这是我国天然气用气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可是据判决书披露,2010年6月,索渝燃气申请大竹县工业集中区增加供气指标15万方/日,不久就被周某斌审批下来。连和邦化工的副总经理张某也在证词中这样表述:“当时整个四川省天然气一直很紧张,但周某斌利用了其职权,保障了和邦化工的正常用气,尤其是在用气量紧张的时候没有停过和邦化工的供气。”

十年牢狱 总会计师黯然收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考虑到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调查组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且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周某斌违法所得人民币653.73万元及其孳息人民币1067.0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