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八大安全生产罪

法律主观性:

刑法规定的与生产安全有关的犯罪有:《刑法》第134条1;2、刑法第134条第2款;6、修正案三,刑法第135条;4、刑法第135条为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6条以危险物品肇事罪6。7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8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9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安全事故不报、谎报罪,刑法第139条没有你上面说的这个罪。具体可参考以下原文,并与实际情况进行对比。第一百三十四条违反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条件不符合国家要求,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六)刑法修正案}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质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后拒不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发生安全事故后,报告责任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贻误事故救援,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增加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