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4被学校没收(寻求法律专家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开胸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为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措施。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随身物品或者暂扣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在一些学校,老师甚至对学生进行罚款。在一些老师看来,这是正常的管理方式。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第一,学校无权没收或扣留学生的物品。没收、扣押财物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种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有三类:1。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负责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二)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可以组织相应的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二、学校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法律救济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公民享有的两项基本权利。毫无疑问,学生对手机等个人物品享有合法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任意剥夺。对于没收、扣压、破坏学生财产、罚款等行为,学生可以根据我国教育法寻求法律救济。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者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1.申诉是指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因事由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审查处理的制度。具体来说,学生可以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即教育局,提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问题。2.诉讼是另一种补救措施。学生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返还财产。学生的财产因被没收、查封而灭失或者损坏的,可以要求学校赔偿。上诉和诉讼并不冲突,即如果学生的财产权受到学校或老师的侵害,可以选择一方或双方寻求法律救济。
2007年6月10日至6月1日,>根据实施条例,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和私人所有的财产,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是,学校没收你的财产,是因为你先违反了相关规定。如果学校有相关规定,你违反了,没收东西是学校的权利。没有法律能帮上忙。如果学校没有理由没收他们,你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收回你的个人物品。
分吧,分吧。...
很难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