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规定
国家有专业规范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三条娱乐场所消防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按照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科学管理。第四条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第五条为便于监督管理,娱乐场所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三种。具体标准如下:
(一)使用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小型娱乐场所;
(二)面积50至200平方米的中型娱乐场所;
(三)使用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大型娱乐场所。第六条娱乐场所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的消防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必须确定专(兼)职防火负责人或消防安全员,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管理、制定灭火应急措施、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等工作。第七条娱乐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内部装修,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消防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将设计图纸和方案说明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消防设施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使用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娱乐场所,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与其业务相关的证照。违者由公安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娱乐场所的通风管道、保温和消声材料应当使用不燃材料。通风管道穿越防火墙或楼板时,穿越处应设置防火阀,周围缝隙应用不燃材料填充。第十条娱乐场所装修材料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小型娱乐场所的装修材料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二)中大型娱乐场所的装修材料,吊顶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可以采用不燃材料;
(3)大、中、小型娱乐场所装修使用的窗帘、地毯、屋顶地毯、墙面地毯,必须用阻燃材料或经过阻燃处理的材料装饰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安全出入口高度不得低于2米,且宽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小型娱乐场所必须有安全入口,每个入口的净宽度不得小于1.2米;
(二)中型娱乐场所必须保证有两个安全出入口,每个出入口的净宽度不小于1.2米;
(三)大型娱乐场所必须保证不少于两个出入口,每个出入口的净宽度不小于1.4米。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的疏散门、出入口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不得使用内推拉门、侧推拉门、吊门、旋转门和普通卷帘门,门必须在疏散方向易于开启;
(二)没有门槛、台阶;
(3)疏散门、出入口不得设置窗帘、屏风、栅栏、检票台、橘黄色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营业期间不得锁闭或堵塞安全出口。第十三条娱乐场所电气设备应当由持有专业证书的电工安装和维护。电气设备的接线应装设过载、漏电、短路等保护装置,照明线路必须双回路。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装置。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各类灯具的表面高温部位不得直接接触可燃物质,灯具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1)一般不得使用超过60W的白炽灯,使用镇流器的灯具镇流器不得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灯具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2)特殊需要超过60W的灯具最大功率不超过500W;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纤维等不燃材料制成,进行隔热保护;
(3)安装在可燃构件和可燃装修材料附近的深罩灯(射灯)、筒灯、吸顶灯等灯具应采用瓷质灯座,周围应用石棉板做防火隔热处理。如果天花板是木制底座,灯具和底座之间应做隔热处理;
(4)各种特效舞厅灯的电机不得与可燃物质直接接触,中间应垫以防火隔热材料;
(5)带霓虹灯的变压器必须安装在铁架或其他不可燃的底座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