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游戏滴滴打人
空姐被滴滴杀害
这种情况结合了所有可以发射的元素。
变态的性,公共安全,漂亮的空姐,色情,凶杀,都是不火很难说的。
嫌疑人都死了,渣渣在微信群里传播空姐尸体照片。二更食堂也错过了吃人血馒头的机会,然后深深地扒光了刘振华的凶手。
朋友圈到处都是百万悬赏广告。建议滴滴给百万线索。还不如直接把这钱给空姐的家人。
新闻的故事也挺简单的。一名空姐搭乘滴滴顺风车,在此过程中被顺风车司机杀害。
10年5月6日,媒体曝出,一名21岁的空姐于5月4日晚从郑州机场乘坐一辆车赶往市区。到5月6日上午,她的家人发现她失联,随后警方确认该乘务员已经遇难。
据了解,该乘务员乘坐的是滴滴顺风车。针对此事,滴滴今日发表声明致歉,称对空姐遇害事件感到极度痛心和尴尬,并表示已成立专门工作组配合警方开展案件调查。有媒体报道称,郑州警方已经锁定嫌疑人,正在全力抓捕。空姐遇害后不久,微信和同事说司机有点不正常,说她很漂亮,想亲她。同事劝她赶紧下车。
今天晚上,滴滴悬赏1万为顺风车遇害的空姐找司机。滴滴在公告中称,“因涉及重要事项,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线索”。AI财经社发现,该号码已关机,注册地为河南郑州。
这种新闻一定会很吸引眼球。在涉及公共安全的案件中代入感非常强,一个年轻漂亮的空姐死了。死前有留言说她很漂亮,想亲她,想都很难想。
还有一个舆论风向,就是不断要求滴滴承担相应责任,保障乘客安全,履行社会义务。
人们认为问题很简单,简而言之,有三个“代入感”。
我也可以用滴滴打车,没想到会出人命。太可怕了。这个问题需要解决。
滴滴必须加强审核,政府也要加强监管,用最严格的准入机制来考核网约车司机,保证乘客安全。
既然人都死了,接下来就谈赔钱。大多数杀人犯都没有钱。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案件,保险公司不会赔付。既然消费者选择了滴滴的打车服务,滴滴就有责任,滴滴有钱,就应该出钱。
我也认为这种说法在政治上极其正确。甚至可以说,任何涉及公共安全的案件,基本都是这个套路的答案。
在谈具体的、现行的法律规定之前,我想先从“元规则”的角度谈一谈如何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游戏法治的存在是一种事后救济制度。无论程序多么复杂,实体层面的作用就是惩罚坏人,保护好人,让这个规则得到大公约数的支持。
空姐遇害,第一责任人当然是凶手刘振华。如果你应该杀人,你应该付出代价。那么,让我们提出一个元规则。
凶手死亡,凶手赔钱。
这一规定也被毫不含糊地写进了我国的刑法和民法,并无争议。毫无疑问,谁做了某事,谁就要承担责任。
有了这个元规则,很多受害者说这根本不够。凶手即使被判死刑,也往往无法支付赔偿金。再看一条新闻。
这里的孕妇在正确的轨道上打车。出租车公司应该赔偿吗?
当然,受害人家属觉得应该赔偿。我上了出租车,因为我信任出租车公司。结果你们公司没有提供客运服务,害死了人。司机是你们公司的,所以你们公司必须承担责任。
出租车公司觉得赔太不对了。原因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赔偿就没事了。做生意总有风险,但我们公司让他开车,没让他杀人。人与人认识,却不了解对方。公司可以审核司机的资质,但审核不了他的心。开车出事故,那叫职务行为,杀人不算职务。。。。巴拉巴拉
然后案子交给了法官。作为法官,你认为出租车公司应该赔偿吗?
我国现行法律给出的结果是合同法第302条是这样的。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的故意、重大过失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立法者的逻辑是,由于出租汽车公司与乘客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将对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论这种伤亡是意外还是犯罪,这是对乘客的特殊保护。
这相当于在元规则中添加了另一个规则。
规则一:凶手死亡,凶手赔钱。
规则二:凶手属于一家公司,一家公司赔钱。
这一规定虽然为出租车公司增加了一定的义务和风险,但却为乘客的人身安全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出租车公司不应该抱怨你雇了这个人,乘客是和你的出租车公司而不是司机建立了乘客关系。乘客只是基于对出租车的信任才上车的。
大多数人对这样的规则感到满意。出租车公司也知道司机撞死人的可能性极小。对司机的严格审核也能起到防范作用。创业总有风险和成本。
这个规则实行了很久,乘客和公司都明白了一个规则,就是哪个公司坐车,哪个公司就要承担责任。
滴滴这次出事,给法律界出了一个新问题,因为滴滴不是客运合同的承运人,而是“信息服务提供者”。
你用滴滴打车,承运人还是出租车公司。滴滴平台提供双向服务的信息。
甚至“滴滴专车”在滴滴专车的信息平台上。车辆和司机均来自合法有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和司机劳务公司。滴滴也在和本地公司合作,专车只是一个信息服务平台。
顺风车就更不用说了,滴滴完全可以理解为,比如你在58、赶集等平台上发布一条顺风车信息。家在上海宝山,工作地点在徐家汇。有同路的跟我换点油钱。如果搭便车的司机是出于金钱或颜色的动机,你不能要求58和赶集网承担责任。
滴滴只是一个信息平台,所以我也认为滴滴不应该承担承运人的责任,顺风车也不是滴滴的员工。不能因为使用了滴滴的信息服务,就要求滴滴成为承运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这也是耍流氓。滴滴不是承运人,但不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不代表不承担责任。
那你能不能加一条规则:
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审核中有过错的,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同样的游戏规则。
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赔偿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滴滴在此次空姐事件中是否尽到了审核义务,取决于滴滴司机的审核义务是什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吸毒、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12分记录;
(3)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里容易查的是犯罪记录。目前可以查证的信息是,刘振华曾经驾驶摩托车撞人后和解,可能因为他和解了交通肇事罪的前科,无法查证。
那可以继续追问,能满足条件就一定杜绝犯罪,答案肯定不是,像这一次刘振华,精虫上脑犯罪,那真的需要彻底杜绝,只能说政治不正确的话“男人都是潜在的强奸犯。”因为即使是正规出租车,各种极端暴力犯罪也比比皆是。可以自行百度,甚至某种程度上因为GPS定位和乘客信息确定,安全系数比不上网的出租车更安全。
还没完呢。这次的事故不是普通的网约车。其实网约车是有牌照的,对车辆本身也有要求。事故是“搭便车”,开顺风车不需要进入门槛。以中国人的智慧,所有的网约车司机都会说,一路上都在带人。记得我在松江大学城读书的时候,那时候还没有网约车这种高科技的东西,就是小黑车。
即使加强审核,以中国人的智慧,还是可以玩一把出借资质的游戏。
在这种情况下,刘振华也没借老爸的资格开顺风车。滴滴的人脸识别系统说晚上太黑了,没测好。甚至在传统的出租车领域,也出现了有资质的游戏。我老公承包了一辆车,交了钱。为了重操旧业,家里另一个兄弟也跟着干,等于上早班加夜班。
其实如果遇到刘振华这种变态,人渣,做滴滴司机会做出丧心病狂的事情。如果你不是司机,晚上走路也可能看到美女,拉她去小树林做。
因为上述问题的复杂性,规则3颁布的时间不长,但是颁布了。估计最开心的就是保险公司了。
我也很佩服滴滴。我可以让一个搭便车的APP变成陌生人,去探索。在线下链接,还有一段私人空间。女乘客声音是否甜美,长腿就能知道。“暧昧”是_丝的追求,这无可厚非。夜深人静的时候,一男一女坐在车里。如果女孩一个人住,为什么不要求预约?滴滴顺风车注册界面,妥妥的交友风格,你觉得男女朋友夫妻哪里会拼车,不过这张图看起来拼车的是情侣。
看这张图,吐不出来。
然后是大数据的精准反馈,搭便车的司机可以根据要求找到猎物。国内的互联网公司对屌丝的心态把握真的是到了巅峰。说白了,做一个搭便车的司机,不仅能赚到零花钱,而且门槛低,还有一个交朋友的机会。互联网平台初期,为了扩大用户群体,很多人打这种擦边球,比如微信摇一摇,陌陌等等。这种交友是人类的本质需求无可厚非,但是陌陌,探索这种平台是男女双方都明白这是什么,是否安全,自己负责。打车的时候,女生永远不忍心一边交朋友,一边打车,真的无法理解。
人性经不起诱惑,把考验人性,勾引人性当做生意是滴滴的本事。虽然人人平等,但在目前的国情下,什么样的男人最有可能被称为滴滴司机?不多说了。说多了有歧视嫌疑。
所以滴滴在搭便车上的过错,不是审核的问题。再严格的审核也无法杜绝此类恶性犯罪的发生。是人的问题,审计是回避不了的。而滴滴的错就在于故意混淆了网约车和搭车,把一个涉及乘客安全的搭车平台变成了一个给司机一些不良暗示的平台。
这种打擦边球,给提示的游戏,肯定佩服滴滴法务和律师的水平,不管违法不违法,但真的是耍流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