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企业通过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015-05-27

11:34 稿源: 编辑:

电子政务网

事项编码:

12010600HB-CF-0042

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事项

事项名称:

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行使依据: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办理主体:

天津市红桥区环保局

受理条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

天津市红桥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

办理地点:

红桥区勤俭道206号

联系电话:

022-86516705

权力运行流程图: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022-86516711

在线办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