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股 哪些IPO 用到了“绿鞋机制”(也就是超额配售选择权)?

在中国IPO历史上,2006年工商银行IPO中曾设置过这项机制。但工行上市时由于当时市场较好,最终发行时并未启动“绿鞋”。2010年农行IPO首次真正使用绿鞋机制。

“绿鞋机制”又称“绿鞋期权”,学名叫“超额配售选择权”。最早由美国名为波士顿绿鞋制造公司1963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时率先使用而得名,是发行人赋予主承销商的一种权利。获此权利的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市场认购状况,在股票上市后的一段时间内(一般为30天),相机要求发行人额外发行一定数量的股票(通常数额不超过本次发行的15%),或者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也可两者兼而有之。

绿鞋机制主要在股票市场气氛不佳、对发行结果不乐观或难以预料的情况下使用,目的是防止新股发行上市后股价下跌至发行价或发行价以下,增强参与一级市场认购的投资者的信心,实现新股股价由一级市场向二级市场的平稳过渡。

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第48 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1) 概念界定

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

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

在本次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

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主承销商在不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平衡市场对该只股票的供求,起到稳

定市价的作用;

超额配售选择权这种发行方式只是对其他发行方式的一种补充,即可用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也可用

于首次公开发行。

(2) 实施

发行人计划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

计入作为本次发行的一部分;

发行人应当披露可能增发的股票部分所募集资金的用途,报股东大会批准;

主承销商应当向证监会提供充分依据正比公司建立完整内部控制,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 ? 实施方案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予以披露。

(3) 行权

主承销商在决定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应当保证仅对参与本次发行申购且与本次发行无特殊利益关

系的机构投资者作出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

行权期内,如果发行人股票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用超额发售股票获得的资金,按不

高于发行价的价格,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的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 行权期内,如果发行人股票市场交易价格高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授权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

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发行人获得发行此部分新股所募集的资金;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限额,即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

股票之和,应当不超过本次包销数额的15%;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一次或分次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