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是什么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法律上有规定,客观上有需要,因此应该重视责令改正的具体操作。

责令改正体现的是行政执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使违法当事人很好地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也有责任帮助一些自我整改有困难的行政相对人,为他们提供支持和服务,使之尽快完成整改。

扩展资料: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

个别行政机关在具体实施中往往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1、个别行政机关往往轻视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但在一些行政机关制作和下达的文书中缺少责令改正环节,存在重处罚、轻整改倾向。有的即使下达了责令整改意见,对是否整改,整改的成效,也没有跟踪和有关反馈的记载。

2、个别行政机关把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相混淆。《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七种,但不包含“责令改正。

一些行政机关把“责令改正”列在下达给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种类中,同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等处罚手段并列,显然是不恰当的。

3、个别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内容不明确。要求当事人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该明确、具体,有针对性。有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整改要求就是“责令改正,缺少改什么、怎么改的内容。由于过于简单化,往往改正的效果不佳,甚至流于形式,起不到责令改正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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