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币和比特币,为什么命运不同?

因为一旦虚拟货币和人民币双向兑换,发行公司将面临巨大的资金风险——资金链断裂,发生恶性挤兑——“没有任何商业公司会冒这个风险”。

2007年6月5438+10月5日,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秩序、取缔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要求网络游戏服务单位不得以“虚拟货币”方式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不得以“虚拟货币”方式变相兑换现金或财物。

2007年2月5日,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14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和网络游戏管理的通知》,明确政府将“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防止虚拟货币冲击实体经济和金融秩序”。禁止倒卖虚拟货币,要求商业企业严格区分电子商务的虚拟交易和实物交易。同时,14部委联合开展虚拟货币交易专项打击行动。

2008年6月28日,10,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这意味着我国个人通过网络交易虚拟货币要缴纳个税。

回复本身并没有提到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只是社会上的一些势力推波助澜,将其解读为“虚拟货币合法化”——这和很多“监管等于合法”、“四舍五入等于好”的逻辑是一样的。相反,发行虚拟货币的厂商应该尽力澄清自己不是“货币”,而是“商品”,清理与“金融活动”有关。

2009年6-7月,《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相继发布,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监管规则。

2010年6月23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除了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对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进行了规范: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不得以随机抽样等偶然手段,通过投资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诱导网络游戏用户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2010 110 16文化部办公厅印发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执法要点通知,进一步明确监管执法要求。

比如PASS-NOW网站上的“学习币”。

用户可以通过捐款获得“学习钱”,然后用它来下载网上资料。2005年,该网站在与中华会计网校的版权纠纷中败诉。原因之一是“货币-货币-信息”本质上是“有偿使用”。

再比如猫扑的猫币。

“人肉搜索”第一案(王诉候鸟、、北飞天涯论坛)也发生在这一年。

但有影响力的还是靠一个围棋网站的“棋钱”。

“沧州帅哥”在网上下棋多年,攒了不少“棋币”(围棋网站已发行虚拟货币)。他把“棋钱”卖给其他棋友后,被网站封禁,没收全部“棋钱”,并在社区通报。网站的理由是这是“黑市交易”——违反了网站“棋手不得买卖棋币”的规定。

“沧州帅哥”认为网站侵犯了其名誉权和虚拟财产权,诉至法院,要求网站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万元。

这是意料中的答案。当时就连理论界也在不断争论虚拟财产到底是什么——物权、债权、智力成果、无形财产还是两者都不是。

房屋、土地、汽车、股票等“公私财产”的类别,都是由立法确定的,即基于“公权力”和“正当程序”——在此基础上,可以对不特定的公众具有约束力。

游戏币、武器装备等虚拟物品就不一样了。它们是游戏公司开发生产的计算机程序和规则的产物。发行多少,如何定价,都是游戏公司说了算——规则的制定权和修改权都在游戏公司手里,既不接受社会和大众的监督,技术水平也参差不齐。

这种虚拟财产是计算机代码、数据和游戏规则的一部分,其中包含了游戏公司和互联网公司的盈利模式。

请求立法保护的实质是“确认这种盈利模式”。此外,与普通用户和玩家相比,游戏公司和互联网公司更有动力推动立法——这与迪士尼的米老鼠法案的原则相同。

刑事案件

2006年的公报案例写道,“虚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对刑法保护的对象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判处刑罚”。

2009年《成都决定在网上偷一个游戏金币》写道“目前我国并不禁止虚拟货币在网络空间的交易,所以虚拟财产还是有其价值的。一旦与现实财产进行交易,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就具有社会真实性,即具有实用价值,属于刑法保护的其他财产类别。”

从2016泰州比特币失窃案、2019北京比特大陆失窃案、2020深圳以太坊失窃案、2021上海USDT失窃案,可以看出法律理解和适用的稳定性。

无论是9月4日还是9月24日,影响的是“证据采纳”和“定罪量刑”,而不是“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范围”。

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则不同。这种虚拟货币的发行、经营和交易活动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是有关联的。

从2013、2017到2021,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因无法与法定货币脱钩,缺乏实物支持,被定义为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投资和交易活动,风险自担。

游戏币、平台代币等“虚拟货币”在监管的引导下与金融活动、投资活动脱钩,被定性为虚拟商品。大多数纠纷属于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冲突。

这种差异在NFT更为集中,我们将在后面谈到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