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止赌博条例(2021修订)
任何赌博行为都必须被禁止。第四条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少量财物输赢从事娱乐活动,提供棋牌室等正常收取场所和服务费用的娱乐场所等。,不得视为赌博。第五条查禁赌博活动,应当坚持主管部门与各单位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查处赌博活动。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要依靠群众,严格依法办事。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和农村基层组织都有禁止赌博的责任。要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把禁赌列入规章制度或村规民约,建立各种形式的群众组织来禁赌。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和举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第八条公民发现赌博活动,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举报。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有责任为揭发赌博活动的人保密。
对制止、揭发和查处赌博活动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人不得对制止、揭发和查处赌博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一)人均赌资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或者每笔赌资20元以上不满50元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的;
(三)为赌博提供赌资、赌博工具或者其他条件的;
(四)为赌博提示、站岗;
(五)教唆他人赌博的。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一)人均赌资2000元以上或每注50元以上的;
(二)二次以上为赌博提供场所的;
(三)刑满释放人员参与赌博的;
(四)因赌博被治安处罚后,又参与赌博的;
(五)教唆、欺骗、胁迫他人赌博或者为参赌人员充当保镖的;
(6)流浪赌博。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侦查赌博案件时,应当核实参与赌博人员的真实身份。对参与赌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核实后,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材料,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二条纵容、包庇赌博活动,或者对制止、揭发、查处赌博活动的人员、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处理。第十三条赌资应当依法追回;赌博设备、非法赌博所得和资金、专门用于赌博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第十四条罚没财物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第十五条在查处赌博活动中,玩忽职守、泄露、挪用赌资、徇私舞弊和敲诈勒索的,应当依法处理。第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