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1,青少年自身原因。青少年正处于青春期,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对不良影响的免疫力弱,遇事容易冲动,不能满足膨胀的物质欲望或受到不良刺激时会鲁莽行事;情绪激动时,未成年人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个性心理因素中的不良分子,如人格压抑、逆反心理、锁定心理、群体心理等,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恶魔”。青少年自身独特的性格特征,如争强好胜、交友不慎等青少年犯罪的传统因素仍在起作用。青少年头脑简单,明辨是非能力差,喜欢拉帮结派,注重兄弟情谊,有的认为朋友以自己的帮助为荣,不计较是非。在一起伤害案中,未成年人吴某只是接到朋友电话说要打一个男生,就持刀上阵,将对手砍成重伤,结果被判处刑罚。类似的情况在针对他人的暴力犯罪中更为明显。2.家庭影响。即家庭环境对个体人格发展的首要影响。既包括对健全人格形成的良好影响,也包括对不良人格甚至犯罪人格的影响。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家庭教育并不总是按照社会所要求的行为准则进行的。每个家庭的情况不一样,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千差万别,但从性质和效果来说,只有两种:好的和坏的。不良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毕竟进行违法犯罪教育的家庭很少,不良的家庭教育主要是教育不当和放弃教育。教育不当的典型表现是父母过分溺爱孩子(娇生惯养的家庭),父母用打骂、变相体罚等简单粗暴的方法对待孩子(粗暴的家庭)。放弃教育是一种比溺爱和打骂更糟糕的教育,经常出现在“不完整家庭”(父母双亡或离异;或者只有父亲或母亲)。离异家庭的孩子犯罪率是健康家庭的4.2倍。一份调查青少年犯罪原因的报告指出,不完善的家庭教育可能导致青少年犯罪,不良的社会环境和严重缺陷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每年离婚的夫妇超过百万。父母离婚后,五年内有1/3的孩子感到抑郁,缺乏野心。父母离异的孩子通常有品行障碍的问题。孩子的家长,由于缺乏必要的心理健康知识,对这个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错误地认为这些品行障碍的孩子道德败坏,放任自流,使他们的心理和行为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环境,从而产生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父母忙于工作,做生意赚钱,跳舞赌博,或感情不好离婚,无暇照顾孩子,或因教育方法不当,青少年自闭、内向、不合群,仇视男性或女性,导致犯罪;由于独生子女政策带来的新问题,一些父母越来越溺爱他们的孩子,一些只关注孩子的智力因素而忽视他们的道德和其他方面的教育。家庭教育不规范,自私自利,导致青少年吸毒赌博,走上犯罪道路。父母的言行影响着孩子,父母善良正直的品行会为孩子形成良好的人格奠定基础。另一方面,父母奸诈、粗暴、残忍的性格会让孩子学习和效仿,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西方一些学者对父母言行、犯罪行为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进行了专门研究,并得出了肯定的结论。经过调查,纳德·J·韦斯特(Nader J West)在《谁成为不良少年》中指出:“大多数不良少年的父母都是自己犯罪,父亲犯罪的子女比例高达37%。同时,儿童犯罪的比例更高。”可见,父母的言行是孩子的榜样,父母的犯罪史会对孩子的言行产生非常负面的影响,从而诱导孩子走上犯罪的歧途。3.学校原因。目前,一些学校没有对青年学生进行足够的思想和法律教育,许多青年学生缺乏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教育系统有五个缺点。3.1,重视不够,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在校学生是青少年的主流,学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阵地。然而,学校教育中存在着重智育轻德育的教育倾向,法制教育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目前,虽然各行各业都意识到素质教育的重要性,但应试教育的阴影仍然挥之不去。升学率也是家长、社会乃至学校本身评判教育成绩的标准。虽然一些学校领导自己也认为法制教育很重要,但也因为法制教育没有纳入教学大纲,课程安排和重视程度不够而感到无奈。3.2、标准不一,教学内容缺乏规范性。具体来说,在时间上,没有统一的法律课,有的安排自习课,有的政治课占用一点时间,有的甚至不安排法律课。即使有参加法律课程的安排,时间安排也往往视情况而定。教材方面,目前还缺乏完整统一的教材。除了初中开设的“思想政治”(包含少量法律知识),小学、高中都不能制作正规的教材进行教育,从而使小学、高中乃至大学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3.3、职责不清,缺乏一体化的教育管理。由于学校的法制教育没有硬性的任务和指标,没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导致了法制课不分好坏的局面。同时,由于教育管理缺乏合力,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无法有机结合。学生放学或放假回家后,主要靠家庭和社会的教育。很多家长往往把希望寄托在学校身上,很少对孩子进行有效的教育。即使他们这样做了,教育也是有限的,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离开学校但还没有找到工作的青少年。因为学校管不好,家庭只能受到社会环境的制约。所以,3.4。素质不高,师资队伍缺乏专业化。现在大部分学校的法律课老师基本都是思想品德政治课老师,有的学校是班主任或者校长。他们一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理论和知识,另一方面缺乏实践经验。大部分只是靠自学课本来掌握一些理论知识。遇到实际问题时,他们显得束手无策,甚至无法回答学生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教学质量大打折扣。有些学校虽然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或兼职法律教师,但受限于课程安排和兼职教师。在这样的教育体制下,青年学生不知道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缺乏共同的法律常识,头脑中没有明辨是非的标准,不懂法律,也就谈不上守法。这是青少年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4.社会影响。4.1,不良文化的影响。不良文化中提倡的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金钱万能”等不良思想也在侵蚀着未成年人。主要是受一些“色情”书刊的影响,新闻媒体等影视产品播放的暴力,传播快,毒害大,后遗症深,而青少年明辨是非能力弱,好奇心强,模特采访能力强,部分青少年跟风犯罪。文化渣滓不仅对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还会毒害人们的心灵,使人堕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4.2、不利的社会激励。网吧、电玩、录像厅等不健康文化娱乐场所的影响,由于缺乏对未成年人的歧视,具有试探性、模仿性的特点。来自这方面的罪责,对于还处于身心发育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更加明显。有些小说、电影、电视剧细致入微,不厌其烦地介绍强奸杀人等犯罪的情节和手段。因为一些留守未成年人在校外的时间完全是自己度过的,上网、玩游戏、看视频是他们在校外的主要活动。有的未成年人模仿作案,有的在网络、游戏厅寻求刺激,因网络聊天发生冲突而导致斗殴。4.3、缺乏社会管理控制。比如对闲散未成年人管理不力,对父母在外打工的留守儿童关爱不够。调查发现,我县未成年人服务体系不健全,导致大量未成年人无书可读,无工可做,在社会上游荡,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全县约50%的初高中学生无法升学,有的外出打工,有的赋闲在家,成为潜在的风险因素。2004年,闲散未成年人占公安机关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70.1%。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起诉,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必要时,依法开展专项纠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