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积极推动巴塞尔协议III?巴三对商业银行有什么影响?
黄建新,汤米
1.(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河北,066004;)2。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汉川市,湖北,431600
摘要:巴塞尔协议是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协议。7月版巴塞尔协议(1988)首次对银行业的资本进行了规范,为全球商业银行的竞争制定了统一的游戏规则。随着金融创新和风险管理的不断深入,巴塞尔协议也在不断完善。2004年6月,《新资本协议》正式颁布,并于2006年底实施。其内容主要包括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代表着国际银行资本监管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将会给各国银行带来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而中国作为国际结算国家的一员,必然会为中国银行业提供许多新的思路和科学的操作方法,同时也会对中国银行业提出许多迫切的改革任务,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银行监管风险管理
一.导言
1988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国际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它将资本分为两部分:核心资本和二级资本。核心资本主要由实收资本和公开储备构成。实收资本包括已发行和缴足的普通股和永久性非累积优先股。二级资本主要包括未披露准备金、资产重估准备金、一般准备金或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等。《巴塞尔协议》在对商业银行资本分类的基础上,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控制。所谓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的资本资产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达到4%,二级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总额。首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行的衡量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成为各国金融当局有效监管银行的重要依据。该协议的逐步推广,对各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近年来,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和新的风险管理技术,原有的协议变得越来越薄弱和滞后。尤其是在65438年至0997年东南亚爆发的金融危机中,巴塞尔协议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开始着手新协议的工作。65438-0999,巴塞尔委员会公布新协议征求意见稿,在全球范围内征求银行业和监管部门的意见;2001年初,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第二稿;2003年,新资本协议第三稿公布。几经反馈和修改,于2004年6月正式定稿。新巴塞尔协议涵盖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包括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并规定新巴塞尔协议将于2006年底在全球范围内正式实施,以取代1988的旧巴塞尔协议。毫无疑问,新协议的制定和实施将对全球银行业,尤其是刚刚加入WTO的中国银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框架
新协议比1988的资本协议更加复杂、详细、风险敏感,因为新协议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管部门监管和市场约束。
1.支柱一:最低资本要求
新巴塞尔协议认为,最低资本要求仍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即监管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比例。其中,1988巴塞尔协议中对资本的定义和最低资本充足率保持不变,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有所不同。新协议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明确了要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因素,其表达式为: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所需资本+12.5*操作风险所需资本)。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虽然两种计算方法在分子方面是完全相同的,但在新协议中,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确定的分母继承了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资本要求发生了极其显著的变化:
①扩大风险类别,强调全面风险管理。所谓全面风险管理,就是不仅要计算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还要考虑操作风险。按照综合风险权重计算的最低资产充足率仍为8%。新协议提高了信用损失风险资本框架的敏感性,要求高风险的借款人使用较高的资本,低风险的使用较低的资本,还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强调要特别关注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和期权价格风险。银行在控制风险时也要注意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当或失效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如自然灾害)导致损失的风险。
②改进了风险度量方法,提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种风险评估方法。标准方法需要借助外部评级机构确定资产风险权重,计算最低资本要求;银行内部评级采用相同的评级方法来确定资本要求。
(3)扩大资本约束的范围。新协议对金融组织形式、交易工具等创新提出了相应的资本约束对策。对于以商业银行和证券化资产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重新制定了资本要求,要求银行对各类资产提取足够的最低资本;此外,还充分考虑了控制公司下不同机构的合并。
2.支柱二: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作为新资本协议的重要支柱,外部监管可以说是第一次被纳入资本的框架。其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构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保持在最低水平以上,并严格控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制度,从而有效管理自身资本。新巴塞尔协议强调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责任,并提出了更加详细的配套措施。巴塞尔委员会希望各国监管当局承担三大责任。
3.支柱三:市场制约
新协议首次引入市场约束机制。新协议从公司的角度看待和对待银行。强调银行受市场力量的约束,认为市场是促进银行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全面控制经营风险的强大外力,对内改善经营、对外加强监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银行作为公众公司,和其他公司一样,只有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顺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风险资产和资本的良性比例关系,在接受市场约束的同时赢得市场。
第三,新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1.新协议对中资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按照新协议的要求计算资本充足率,会降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水平低是我国银行长期面临的问题。至于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2004年,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16.5%和14.14%。2005年4月,国家动用6543.8+05亿美元外汇储备向中国工商银行补充资本,使其资本充足率达到6%。可以预见,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国家注资等方式,资本充足率将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抗风险能力将得到增强。
然而,新协议的实施将扩大国内商业银行与国际银行在资本充足率方面的差距。新协议允许银行根据自身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即内部评级法和标准法。内部评级法是新协议倡导的方法,也是衡量银行风险的方法的发展趋势。一般来说,按照IRB,同一家银行的风险资产可以比原来的计算方法降低2%-3%。对于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银行来说,这种下滑更为明显。根据《银行家》杂志2000年7月对全球前1000家银行的排名结果,排名第一的美国花旗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为6.65%。如果按照内部评级法计算,其核心资本充足率将达到10%以上。众所周知,内部评级法要求高且复杂,一般只有发达国家才有条件采用,会相应降低发达国家的资本要求,相对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资本要求。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新兴市场国家,一些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的外资银行能够采用IRB。这些银行通过采用IRB,可以向新兴市场国家的优质客户低价提供各种金融产品,使得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在竞争中处于被动。原因是在新兴市场国家,当地优质客户如果使用IRB,可以获得更低的风险权重。但是,如果采用标准方法,由于许多客户没有获得外部评级,风险权重往往达到100%。加入WTO后,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业务范围上,中国银行业都逐步对外开放。一些有实力的外资银行纷纷落户内地。由于计量方法的差异,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差距拉大,使国内银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新资本协议仍然把最低资本作为重要内容。为了与新协议接轨,与国际银行竞争,中资银行现在面临的是如何在新协议下进行改进。一方面,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依赖于银行资本的补充和积累。目前我国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非常狭窄,通过发行上市来增加资本无疑是一个很好的策略。
2.新巴塞尔协议给中国银行风险管理带来的问题。
①我国大多数银行忽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
考虑到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现代商业运作中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银行管理中日益突出。而我们对风险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主要考虑信用风险,基本不考虑市场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和操作技术风险。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利率波动更加频繁,利率风险将逐渐明显。新协议还强调了利率风险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此外,银行业务的操作环节越来越多,技术和复杂程度越来越高,对计算机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电子技术的漏洞导致的操作风险给银行带来巨大的潜在损失。由于操作风险增加,新协议将其纳入资本监管框架。因此,为了真实地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我们必须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我们的银行必须从单一的信用风险管理转变为全面的风险管理。如果忽视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就会增加银行的风险,配置更高水平的资本,使银行在竞争中失去有利地位。实施全面风险管理要求银行统一计量、控制和报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达不到这一要求,难以实现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
②社会信用评级体系不发达。
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发达,国内信贷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一方面,中介信用评级机构少。目前主要有两个信用评级,中国程心和大公。参与信用评级的企业以发债为主,评级企业只有200家左右。由于国际化程度低,中国企业认可的外部评级数量更少。那么,在目前的信用评级条件下,按照新协议采用的标准方法,我国商业银行大部分资产未评级,风险权重达到100%。对于BB级以下企业的资产,风险权重为150%,因此信用差的企业会倾向于不评级,不利于银行在标准法下的风险管理。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信用文化的缺失,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不高,信用评级在贷款决策和贷款定价中没有充分发挥核心作用。但基层信贷人员对评级体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企业财务数据的认可不积极,导致评级体系中财务数据不准确、不全面,风险没有得到真实反映,导致信用评级结果与企业实际风险登记不符。为了接近标准法的要求,一些中国银行,如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聘请外国评级机构进行风险评级。虽然花费很大,但是对方因为不了解情况,无法做出准确全面的评估。因此,信用评级已成为中国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瓶颈。
③银行内部基础数据严重缺乏,评级技术落后,难以建立风险模型。
④风险评级方法过于简单、不科学,风险揭示严重不足。
3.新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监管的影响。
作为国际银行监管的“神圣公约”,巴塞尔协议为各国金融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也为国际银行的竞争制定了统一的游戏规则。根据新资本协议的要求,监管部门在加强理性监管的同时,必须重视安全监管,逐步硬化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努力将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机结合起来,以反映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最新方面和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新协议的第二大支柱在赋予国家监管部门更大决策自主权的同时,也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中国的监管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新协议的执行难度很大。具体而言,主要困难如下:
(1)银行监管机制不灵活。
新协议强调了监管体系在银行监管中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因为不同国家不同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不尽相同,所以在监管银行时要充分考虑这些差异,区别对待,避免千篇一律。因此,要根据每家银行的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灵活的方案来进行分类监管,这必然会增强银行监管的难度和复杂性。这也是新协议对未来中国银行业监管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
②银行监管指标不全面、不合理。
新协议综合考虑了银行面临的各类风险,提出综合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管指标也必须涵盖所有可能的风险。目前,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包括监测指标和监控指标。其中,监测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中长期贷款比率、流动性指标、个贷比率指标和贷款质量指标。监测指标包括风险加权资产比率指数、外汇资产比率指数、利息回收率、资本利润率和资产利润率。从上述指标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指标在风险管理上主要以信用风险为主,很少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比如,监管部门没有明确利率敏感比率(利率敏感资产与利率敏感负债的比率)。事实上,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利率敏感资产或利率敏感负债带来的风险日益凸显,利率风险不容忽视。此外,由于银行业务的创新性和复杂性,计算机或人员操作不当所带来的风险在中国银行业也在增加。新资本协议考虑到了这些实际情况,特别强调了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而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指标几乎没有涉及上述因素带来的风险,因此监管指标在一些领域失去了应有的效力,不能完全控制银行的风险。新协议的实施要求中国监管当局充分考虑所有可能的风险,制定全面、合理、可预测的银行监管指标。这意味着,在新巴塞尔协议实施的前提下,我国银行业监管当局即将面临修订监管指标的紧迫任务。
(3)银行监管理念落后,监管方法、技术手段和人员素质不能满足监管要求。
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监管理念早已超越行政管制时代,由政府直接管理和提供隐性担保转变为市场化和银行自担风险。而我国的监管理念基本上还停留在政府监管和保护的阶段。在监管方式上,主要依靠现场检查,尤其是“突击检查”,非现场检查和持续跟踪调研远远不够。在检查内容上,侧重于业务合规性检查,而忽视了银行整体经营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和风险控制能力。在监管技术方面,国外尚未引进一些成熟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软件发展严重滞后。另外,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知识渊博。
知识结构落后,尤其是法律和金融知识缺乏,能看懂外资银行报表、熟悉非信贷业务监管的专业人才严重缺乏。由于这些缺陷,会影响我国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达不到新协议要求的监管水平。因此,新协议的实施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不够,监管效率不高。
四。对策和建议
1,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是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也是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由于资产增长过快,盈利空间有限,缺乏有效的注资渠道,中资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直较低。据测算,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1985-2001期间的资产年均增长率为20%,但资本补充远远跟不上资产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采取多种方式优化资本结构,多渠道补充资本,以应对新资本协议给中国银行业带来的挑战。
2.降低银行的风险资产权重。
无论是增加银行的核心资本还是二级资本,都是直接从外部起作用的。但在内控机制不完善、经营效率不理想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大量的资金投入是无法满足需要的。因此,商业银行在外部补充资本的同时,应努力降低风险资产的权重,优化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是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只有提高资产质量,降低资产风险,减少风险加权资产总量,扭转不良资产过多、资产质量低下的局面,才能实现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利得的良性循环。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A.适当控制信贷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
B.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c .加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建设和沟通。
D.信息技术的创新和改进
E.完善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在第二大支柱——监管者的监管中,新巴塞尔协议明确了监管者对银行业监管的原则,强调了监管者的监管责任。在世界银行体系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的背景下,有必要加强对银行的监督和管理。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实现了银行业监督管理职能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分离。银监会将中国人民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与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职能整合。银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的部级机构,主要职能是制定银行业监管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经营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银行监管的进步。然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仅仅是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开始。面对新巴塞尔协议给银行监管带来的挑战,我们仍然需要做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改进。新巴塞尔协议无疑是对旧巴塞尔协议的创新性扬弃,是国际银行业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比旧协议更加复杂、全面、灵活和敏感。新协议以最低资本要求、监管机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特征,代表了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最新、最科学、最合理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新协议的实施不仅会带来许多新的理念和方法,还会触及许多传统的银行制度和经营习惯,必然会对整个银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而面临入世后国际竞争压力的中国银行业受到新协议的影响显著。因此,我们应该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管部门的监管和银行的盈利能力等方面加大投入,多付出,实施积极的改进措施,打造现代化的中国银行业,以强大的实力迎接新巴塞尔协议的挑战,使中国银行业在入世后的国际竞争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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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Tommy,女,辽宁省吉林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在职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