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议卷第二名例(4)
问曰:依令:「内外官敕令摄他司事者,皆为检校。若比司,即为摄判。」未审此等犯公坐,去官免罪以否?
答曰:律云「在官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但检校、摄判之处,即是监临,若有愆违,罪无减降。其有敕符差遣及比司摄判,摄时既同正职,停摄理是去官,公坐流罪亦从免法。若事关宿卫,情状重者,录奏听敕。其寺丞、县尉之类,本非别司而权判者,不同去官之例。诸司依令当直之官,既非摄判之色,不在去官之限。
其有官犯罪,无官事发;有荫犯罪,无荫事发;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
疏议曰:「有官犯罪,无官事发」,谓若有九品官犯流罪,合除名,其事未发,又犯徒一年,亦合除名,断一年徒,以九品官当,并除名讫,其流罪後发,以官当流,比徒四年,前已当徒一年,犹有三年徒在,听从官荫之律,徵铜六十斤放免。其官高应得议、请、减,亦准此。「有荫犯罪,无荫事发」,谓父祖有七品官时,子孙犯罪,父祖除名之後事发,亦得依七品子听赎。其父祖或五品以上,当时准荫得议、请、减,父祖除免之後事发,亦依议、请、减法。「无荫犯罪,有荫事发」,谓父祖无官时子孙犯罪,父祖得七品官事发,听赎;若得五品官,子孙听减;得职事三品官,听请;荫更高,听议。此等四事,各得从宽,故云「并从官荫之法」。〔九〕
17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私罪,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
疏议曰:「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对制诈不以实者,对制虽缘公事,方便不吐实情,〔一0〕心挟隐欺,故同私罪。受请枉法之类者,谓受人嘱请,屈法申情,纵不得财,亦为枉法。此例既多,故云「之类」也。
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
疏议曰: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当徒一年。五品以上官贵,故一官当徒二年。
若犯公罪者,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各加一年当。
疏议曰:私、曲相须。公事与夺,情无私、曲,虽违法式,是为「公坐」。各加一年当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
问曰:敕、制施行而违者,有公坐以否?
答曰:譬如制、敕施行,不晓敕意而违者,为失旨;虽违敕意,情不涉私,亦皆为公坐。
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
疏议曰:品官犯流,不合真配,既须当、赎,所以比徒四年。假有八品、九品官,犯私罪流,皆以四官当之;无四官者,准徒年当、赎。故云「三流同比徒四年」。
其有二官,谓职事官、散官、卫官同为一官,勋官为一官。
疏议曰:谓职事、散官、卫官计阶等者,既相因而得,故同为一官。其勋官,从勋加授,故别为一官。是为「二官」。若用官当徒者,职事每阶各为一官,勋官即正、从各为一官。
先以高者当,若去官未叙,亦准此。
疏议曰:「先以高者当」,谓职事等三官内,取最高者当之。若去官未叙者,谓以理去任及虽不以理去任,告身不追者,亦同。并准上例,先以高者当。
问曰:律云:「若去官未叙,亦准此。」或有去官未叙之人而有事发,或罪应官当以上,或不至官当,别敕令解,其官当叙法若为处分?
答曰:若本罪官当以上,别条云「以理去官与见任同」,即依以官当徒之法:〔一一〕用官不尽,一年听叙,降先品一等;若用官尽者,三载听叙,降先品二等。〔一二〕若犯罪未至官当,〔一三〕不追告身,叙法依考解例,期年听叙,不降其品。从见任解者,叙法在狱官令。先已去任,本罪不至解官,奉敕解者,依刑部式,叙限同考解例。本犯应合官当者,追毁告身。 次以勋官当。
疏议曰:假有六品职事官,兼带勋官柱国以上,犯私罪流,例减一等,合徒三年。以六品职事当徒一年,次以柱国当徒二年之类。
问曰:假有人任三品、四品职事,又带六品以下勋官,犯罪应官当者,用三品职事当讫,次以何官当?〔一四〕
答曰:律云「先以高者当」,即是职事、散官、卫官中,取最高品当讫。「次以勋官当」,即须用六品勋官当罪,不得复用四品职事当之。〔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