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桑先生关于挖和挖或涉嫌侵权。律师称“以网友打赏,涉及商业行为”。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这一事件?

从法律角度讲,著作权法是保护作品权益的法律依据。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复制、发行、出租、展示、表演、放映等方式使用作品,否则将构成侵权。本案中,如果黄先生演唱的歌曲《挖,挖,挖》是他人创作并已受著作权保护,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协商,公开表演或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将构成侵权。

至于涉及商业活动的奖励收入,也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网友的打赏只是基于对作品的热爱,而黄先生并没有进行商业营销或者将其作为商业行为,那么可能不构成商业行为。但如果黄先生明知自己的表演已经构成侵权,却在网上发起打赏等行为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那么这就是涉及商业行为的问题。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任何涉及侵权和商业行为的行为都需要具体分析,所以在此次事件中,需要详细了解案件的细节,才能做出更准确的法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