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同证券何时被关闭的,为什么?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同证券)
证监罚字[2006]10号
当事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同证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法定代表人段虎。
天同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一案,我会现已调查终结,并依法向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经查明,2004年10月9日,天同证券从其在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中分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在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历下支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划出5亿元资金,至其分支机构济宁古槐路证券营业部在中国建设银行济宁市分行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在中国工商银行济宁市分行城区支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10月10日,该笔资金划至联大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邹城支行开立的账户(407500430708096001)。2004年11月1日,天同证券从其在中国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划出8.8亿元资金至联大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邹城支行开立的账户(407500430708096001)。天同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用于融资,数额较大。
上述事实,有天同证券的相关协议书、财务资料、银行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天同证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第(三)项“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及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行为。
鉴于天同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数额较大,已不再具备继续经营的条件,依据原《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的规定,我会决定取消天同证券的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其关闭。对天同证券上述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将另行处理。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