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特大城市配套费免征契税。
暂缓征收契税。
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省局都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开发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计入开发成本)是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发生的费用,并不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费用,所以应暂缓征收契税。
但对2007年4月1日2065438之前在日常税务检查、执法监督和税务稽查中已发现的纳税人,未将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的,暂缓补征或追缴该部分契税。对已将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并已缴纳契税入库的纳税人,待上级部门明确后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