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调解矛盾

第一,善于把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

矛盾纠纷调解既要坚持依法调解,又要进行道德感化。道德教育具有弃恶扬善的无形力量。在很多情况下,道德伦理教育使当事人更容易信服地接受调解意见,可以减少他们的抵触情绪,积极履行义务,尤其是在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中,因为情感因素在这类纠纷中起着相对决定性的作用。

法律的有限性、民事行为的普遍性和道德的调节性决定了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在调解矛盾纠纷时应受到重视。我们知道,民事行为的特点是:人们可以认为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就是合法的,所以民事行为的范围很广;我们知道,法律调整的只是人们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大多数民事行为并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来规范;我们也知道,道德,不仅调整人的行为,也调整人的意识形态,几乎无所不包。因此,在调解矛盾纠纷时,既要注重依法调解,又要依靠道德规范、舆论和人们的良知,用基本的道德观念去说服、引导、教育和挽救。

第二,善于动员各种力量参与调解。

人生活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中,受到周围各种力量的影响。很多时候,矛盾纠纷的发生和解决不是一个人就能完成的。因此,调解员要善于调动影响纠纷和当事人的外部因素,取得当事人亲友和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帮助。

调解纠纷时,调解员要善于利用熟悉当事人情况的亲属和信得过的朋友参与调解。因为这些人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动态,一般能站在当事人利益的角度与当事人交谈和推测,他们的意见往往被重视,容易被接受。特别是对于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纠纷,可以让家人、朋友、长辈参与调解,及时劝导、劝导,一般能促进相互理解,消除隔阂,化解纠纷。在调解涉及宗族团体的纠纷时,更应注意动员年资大、威望高的人协助。

社会矛盾纠纷主体、性质、内容的多样性决定了矛盾纠纷调解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配合、共同调解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对于重大疑难纠纷,要主动取得当事人所在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组织的支持;对于一些难以解决、有现实危险的纠纷,要主动联系公安政法部门。

第三,发挥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作用。

我国的调解主要包括法院(司法)调解、仲裁调解、律师(法律工作者)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这里只讨论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来调解绝大多数纠纷,要求发挥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作用。

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联系上看,第一,调解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帮助纠纷当事人解决纠纷;第二,调解的依据是一样的,国家的法律是判断是非的标准;第三,调解的原则是一样的,都是建立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第四,调解方式相同,都是以说服教育为主,说服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它们的区别在于:第一,调解的性质不同。行政调解是一种准司法调解,而人民调解是人民行使民主自治权利的一种形式。第二,调解人不同。行政调解由政府工作人员主持,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主持;第三,调解的管辖范围不同。行政调解管辖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具体经济民事纠纷,人民调解管辖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纠纷;第四,调解的程序不同。行政调解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人民调解没有这样的规定;第五,调解协议效力不同。有些行政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有些行政调解协议既不具有强制性,也不是“民事合同”。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只能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行政调解协议不同,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第六,不履行协议的后果不一样。一些行政调解协议的履行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自行执行。对于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调解协议,当事人只能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即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和当事人必须履行协议条款的诉讼。

因为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性质不同,调解员有时会有身份重叠。比如司法助理员也是这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所以在调解矛盾纠纷时,要善于根据具体情况发挥自己的作用,要搞清楚自己是人民调解员还是政府工作人员。在人民调解中,调解员是“媒人”、“月老”,是“和事佬”,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可以考虑;在行政调解中,调解员是执法者,也是“裁判员”。要严格执法,不允许调解员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情。因此,在调解中,根据角色的不同,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善于换位思考。

换位思考的运用,会让当事人觉得调解员考虑问题全面,办事公正,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从而消除对调解员的抵触情绪,倾听调解员的合理建议,有利于调解的顺利进行。

汾山纠纷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主要因素。调解这类纠纷时,最能体现换位思考。这类纠纷的当事人大多有严重的封建迷信。他们经常以别人侵犯了他们的“龙颈”“破坏了风水”为由,联系宗族团体参与纷争。这时,如果调解员只是站在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上思考和处理问题,机械地说破除封建迷信,禁止共同祭祖,这样的开场白可能会造成当事人分散,没有人会接受调解。正确的做法是,调解员首先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可以和当事人谈“家常”,谈风俗习惯,谈道理。面对加害方的当事人,调解员向他们指出:以封建迷信为由,破坏他人祖坟,甚至掘棺露尸,毁坏他人财物等行为。,寻衅滋事,引发群体性恶性事件,对社会造成危害。人民政府要对付他们,对付他们的方法很多。可以说,处理它们的方式主要由双方决定——即根据纠纷的发展演变来决定。纠纷发生之初,作为民事案件,允许当事人有意思自治,自由处分权利义务,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部分纠纷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案件可能转化为行政案件或轻微刑事案件。此时,如果情节明显轻微,加害方有良好的认错态度,并取得受害方的谅解,政府可以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如果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危害大,影响恶劣,案件演变成严重的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就要承担行政拘留、罚款甚至刑事责任。面对受伤害的当事人,调解员应当对他们表示同情和支持,为他们主持公道,引导和教育他们接受调解。在提出调解方案时,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设身处地的想一想,考虑对方是否接受。就这样,经过反复细致的思想引导,双方互相理解,互相让步,绝大部分坟头纠纷都能达成一致。

五、讲究语言艺术。

聪明的调解人,善于把真相与当事人的现实生活联系起来,转化为贴近现实生活的小真相;在调解员与当事人的推心置腹的交谈中,真诚、温柔、细雨,充满了人情味。在潜移默化中,当事人受到了教育,接受了调解员的意见,矛盾纠纷得到解决也就顺理成章了。反而有些调解员简单粗暴,含糊无趣,当事人越听越反感。有的调解员甚至伤害当事人,被当事人围攻。注重语言艺术是调解矛盾纠纷的关键。

讲究语言艺术的方法有很多,表扬和鼓励是调解人常用的方法。通过表扬和鼓励当事人,当事人会觉得调解员了解自己,减少陌生感,缩短调解员与当事人的距离,听调解员的话,为调解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在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时,要运用间接委婉、含蓄的方法“点到为止”,即要发现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错误行为和错误想法,找准时机,在合适的场合提出,从而纠正当事人的错误,保护其自尊心,消除其对抗心理,有效避免纠缠、伤害感情、耽误工作的弊端。幽默的语言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曾经有过这样的例子:国外名人的老婆是个泼妇,经常在众人面前泼名人。有一次,一个名人和朋友聚会,泼妇大吵大闹,不觉得冤。她拿起一盆水,泼在名人身上。这位名人非常幽默。他说:“我知道打雷之后会下大雨。”听到这里,大家都忍不住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