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避球简单一点的规则

玩法:

1.掷球或传接球前后(连续动作),身体之任何部份不得踩线或越线。

2.禁止同队内场球员互相传球。(非故意传球之彼此触球不在此限)

3.禁止同队外场球员互相传球。(非故意传球之彼此触球不在此限)

4.同队内、外场之互相传球次数以4次为限。通过对方内场之掷(攻)球,在对方球员肩膀以上或双手侧平举以外。以传球论。外场球员「触球出界」。以一次传球论。触球出界前之传球次数并应累计。外场球员似乎有「触球出界」现象,裁判却难以明确判断时,不以「触球出界」论。

5.禁止头脸攻击:攻队击中守队内场球员头脸部(颜面、头颅)时,击中无效。 击中守队球员头部附着物(帽沿、头发、发带),击中有效。

6.守方球员故意被击中头脸部时;应被判『技术犯规」。球员似有故意被击中头脸部之嫌疑时(或应注意而未注意),应被判罚「警告」。球员明显故意被击中头脸部时,应被判罚「退场」。

胜负

1.以每局结束时,双方内场剩余人数为分数。

2.比赛可采一局决胜制、三局决胜制或五局决胜制。

3.和局时,由双方内场球员各1人,于中圈跳球后,率先将对方击出局者为胜。

4.以下情况称为不完全球队:

比赛中,因受伤或被判退场致球员仅剩1人时。

比赛中,如非因受伤或被判退场或取消资格,致上场球员人数少于12人时。

比赛中,如出现上场球员人数多于12人时。

5.出现「不完全球队」时,该队应被判负一局,比分以0:11计算。

6.球队被判「取消资格」时,该队不得参加该场剩余之比赛,比数以0:2计算。

躲避球运动起源于英国,随着欧洲移民新大陆并在1900年左右盛行于美国。1902年,日本留美归国学人将躲避球运动引进日本,由于运动价值深受肯定,遂于1913年起被列为日本学校体育教材。台湾因为早年受到日本统治之故,在台湾日治时期已有躲避球运动。

台湾光复之初民生凋敝、国家社会经济困难,学校体育活动之推展自然难掩经费短缺之苦。有鉴于此,当时省立台北师范学校温兆宗老师,在1951年,以台湾北部,小学校园为主,极力倡导此项深具经济实惠、简单易学之躲避球运动;同时,为了推展及比赛的需要,乃将原本较具游戏性质的躲避运动予以竞技规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