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的影响

自1987 1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以来,已经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全面铺开的村民自治面临着基于不同立场的争论。村委会选举作为村民自治最具标志性的环节,体现了理论与现实的种种差异。

一种观点可以称之为肯定。持这种观点的人普遍认为,承载着大国民主建设理想的村委会选举,直接来自于当代民主价值观,来自于制度外壳的民主实践基本原则。对于长期以来要么实行乡绅自治,要么实行权力控制的乡村社会来说,这种国家制度安排无疑具有“前所未有”的政治突破意义。所以,即使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方面(现象?如果选举的细节处理笨拙或粗心,或者选举后村庄治理仍然不佳,这些都是“前进中的困难”和“阶段性问题”,终将得到解决。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遵循这一制度,不断完善具体的操作程序和相关制度,不仅村委会选举会逐步走向规范化,更重要的是,以村委会选举为标志环节的村民自治也将实现可持续发展,村庄治理也将得到保障。

另一种观点可以称为怀疑论。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强调,村民选举发生的空间不是国家权力的空间,相反,它只是社会的最基层。包括选举在内的民主作为现代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安排,其首要功能是解决人民与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在中央集权的政治框架下,即使在基层社会实行标准的民主制度,其意义也不应被过分放大。更重要的是,由于政治框架的不同,中国的村委会选举不仅与一般意义上的国家选举有着本质的不同,而且具有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的具体运作效果。此外,近代以前,中国农村最习惯于宗族权威,近代以后,逐渐习惯于来自社会外部的党政权威。村民的政治习惯和村庄的社会特征实际上一直在消解带有计划色彩的民主选举。

村民选举之所以从一开始就尴尬,是因为它的统一规划面对的是不同的村庄。不同地区、不同发展水平的许多村庄之间存在巨大差异,这是我们思考村委会选举时无法回避的社会事实。一方面,不同类型的村庄有不同的治理基础。另一方面,不同类型的村庄对选举的客观诉求不同,对选举的影响也不同。

村庄类型的划分有不同的标准。单从选举的需求和影响来看,可以采用两种分析方法,一是公共利益的存量,二是村民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这样,我们可以先划分出四种典型的村落类型。

第一类村庄是公共利益存量比较丰富,村民之间有比较紧密的社会联系。这种村往往经济发展很好,村集体经济比较发达,有集体资产。所以村委会职位的竞争往往意味着相当大的诱惑。但是,村民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往往体现为村民内部存在组织联系或者出现组织分化。最明显的就是宗族和“村派”。如果一个村庄不仅有一定的集体资产,而且有一定的宗族分化或派系分化,这就意味着这个村庄客观上需要一套公共* * *规则来安排相关职位。因此,选举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但在这样的村庄,村委会选举的竞争也会非常激烈,相关的不规范操作也就应运而生,尤其是金钱的使用。选举完成后,如果相关职位的安排不能很好地整合不同宗族或派系的利益,该村选举引发的纠纷还会继续。

第二类村庄是公共利益存量稀缺,但村民之间有着紧密的社会联系。比如有些村经济发展基础薄弱,村集体资产缺乏。经济发展的前景要靠长期的努力,也就是说当村长并没有太多看得见的好处。但村民之间有密切的联系,比如村里有明显的宗族、派系,这种社会结构会促进选举竞争。因为,在这样的村子里,村民们争夺的是“面子”。哪些宗族或派系人物当选村主任,意味着他们获得了一些相对优势。在这样的村里,选举往往不是基于对职位“含金量”的预期,而是基于村里面子竞争的需要。

这里的选举往往可以有充分的参与,但也有一些不定期的选举。因为相关精英也要动员和讨好他们的“忠实群体”。但由于经济不发达,不规范选举过程中的金钱因素往往不如第一类村庄,选举后的村庄整合也是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

第三类村庄公共利益丰富,但村民之间的关系相对松散。比如山西的一些采煤村。在这样的村子里,因为村长这个职位相当有吸引力,村里有权势的精英都非常愿意去竞争相关的职位。但由于村民之间关系松散,村民更多处于个体化状态,村民之间自发组织、结盟进而影响选举结果的情况很少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村庄选举一方面成为少数精英的“寡头博弈”,另一方面也为这些精英煽动村民拉选票提供了土壤。在这种类型的村庄中,选举竞争的本质不是部分村民与其他村民之间的竞争,而是村庄精英之间的竞争影响并主导着村民的意图。

与前二类村不同,这种选举中的不规范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说,每一个试图当选的精英都不得不讨好任何村民,比如争先恐后地请村民吃饭,给他们一定的好处,直到他们买通选票。就直接效果而言,村民普遍从中“受益”。但由于村民之间缺乏有机联系,选举后村民无法制约村领导。在这种类型的一些村庄里,非常容易形成新的“势力”,甚至“强人治村”,而这些“强人”照常由村民选举产生。所以对于这种类型的村庄,最重要的是如何让村民自己组织起来监督村委会。如果村民个体化,即使努力“规范”选举过程,不仅难度可想而知,效果也将是把参与的冷漠带回来。因为,既然谁当选都一样(坏),村民无论如何也约束不了他们。他们为什么无缘无故去选举?

第四类村庄是公共利益存量稀缺,村民关系松散。这种村其实在中国中西部地区很常见。一方面,村里经济发展落后,没有集体经济和集体资产,当村长不是特别有利;另一方面,村民之间的关系也比较松散。他们不仅平时不配合,即使选举是国家安排的,也往往持无所谓的态度。

我在湖北、河南调查一些村民时发现,他们并不关心谁当选。对于选举,他们的看法基本上是,“这是国家安排的,所以参加不参加无所谓。反正是上面决定的。”这里的原因值得深思。虽然当村长没有什么优势,但是村里必须选举村委会。一方面,村民没有自发的纽带来组织和推动选举;另一方面,候选人既没有财力,也没有争取选民的动力。在这种类型的村庄,选举往往成为一项需要完成的政治任务,相关人物实际上是由乡镇党政机关确定,然后动员村民参与选举。可见,对于这种类型的村庄,最重要的问题是经济发展和村民组织(怎么发展,怎么组织,组织谁),否则,选举本身的重要性就很难得到村民的认同。

当然,以上分析只是四种代表性类型,中国很多村庄都在中间。从上述四种类型的村庄可以看出,不同类型的村庄面临不同的最迫切问题,其治理问题的原因不同,对选举的要求和影响也不同。因此,我们有必要理性看待不同类型村庄的各种不规范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