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著作权法第二章作者的人格权
第十八条作者有权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其未发表的作品(包括未经作者同意已经发表的作品)。按照这部作品来说,是原著的第二部作品,也是如此。
[签名权]
第十九条作者在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其作品时,有权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化名作为署名或者不署名。向公众提供或提示含有原作品的第二部作品时,同样适用于原作者的署名。
(二)使用作品的,只要作者没有特别注明,可以根据作者的原署名在作品上署名。
(3)在作者认为不会损害创作者利益的情况下,参照作品使用的目的和情况,可以省略作者署名,只要不违反公平惯例。
[保持相同的名称]
第二十条作者有权保持其作品和作品的名称不变,不得违背本人意愿进行变更或者删减。
第三章著作权的权利种类
[复制权]
第二十一条复制其作品的权利专属于作者。
[登台和表演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将作品搬上舞台或者表演供公众直接观看或者听到(以下简称宣传)的权利属于作者。
【转播权、有线电视转播权等。]
第二十三条播放或者有线广播其作品的权利专属于作者。
(2)使用电信接收设备公开播放广播或有线广播作品的权利为作者专有。
[口头权利]
第二十四条公开口述其语言作品的权利专属于作者。
[展览权]
第二十五条公开展览其艺术作品或者未发表的摄影作品的权利归作者所有。
[展示和发行权]
第二十六条。公开放映其电影作品或发行其复制品的权利属于作者。
(2)公开放映复制的电影作品或发行复制的电影作品的权利属于作者的专有权利。
[翻译权和改编权]
第二十七条。对其作品进行翻译、编排或变形,或将作品改编成电影剧本或电影的权利是作者的专有权利。
【原作者使用第二作品时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第二作品的原创作品的作者拥有第三条规定的与第二作品的作者相同的权利。
第五章版权限制
[供私人使用的复制]
第三十条属于著作权客体的作品(以下简称第五条所称作品),供个人或者家庭使用或者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其使用者可以复制。
[图书馆等的复制]
第三十一条以利用图书、记录及其他资料为目的的图书馆及其他设施(以下简称图书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将图书、记录及其他资料(以下简称图书馆资料)作为复制作品的非营利事业使用:
(1)应图书馆等用户对其调查研究的要求,向大家提供一份已发表作品的一部分(如果属于在已出版相当一段时间的期刊上发表的每一部作品,则为全部);
(二)需要保存图书馆资料的;
(三)应其他图书馆的要求,提供绝版作品的复制品和其他因类似原因一般难以获得的图书馆资料。
[引用]
第三十二条可以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其引用必须符合公平惯例,并且必须在适当的范围内引用,以用于报道、批评、研究和其他目的。
(二)国家或者地方社会团体以公开为目的,以其作品名义发表的宣传报道材料、调查统计材料、报告等类似作品,可以作为说明材料在报纸、杂志等出版物上转载。但属于指定禁止的,不受此限。
[出版在教学书籍中]
第33条已发表之著作,得于教学用书(指供小学、中学、高中或经文部科学省或教育部许可之学校之儿童或学生使用之教学用书)中,于教育目的所需之限度内发表。
(2)凡按上款规定在教学用书上发表作品者,必须通知作者,同时必须考虑该款规定的意图、作品的种类和用途以及通常的版税数额,并按文化司司长规定的数额每年向作者支付报酬。
(3)在作出上一段的规定后,文化司司长应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这些规定。
(四)前三款的规定,允许用于高级中学函授的学习用书和属于第一款的教学用书的教师指导(限于教学用书的出版者)出版作品。
[用作学校教育节目的广播]
第三十四条。根据关于学校教育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教育课程标准,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在学校广播节目中播放,并在广播节目中使用的教材中发表,只要它们被认为是学校教育目的所必需的。
(二)依照前款规定使用作品的,在通知作者的同时,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当数额的赔偿金。
[学校等教育机构复制]
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除外)的教学人员,可以为教学目的,在必要的范围内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根据作品的种类、用途以及复制品的数量和形式,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不受限制。
【用作考题复印件】
第36条为入学考试及其它考试或考官知识技能之目的,必要时得复制已发表之著作。
(二)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前款复制品的,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当于通常使用费的赔偿金。
[盲文副本]
第三十七条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为盲人用盲文复制。
(2)在法令中规定的旨在改善盲人福利的设施中,如盲文图书馆,公开出版的作品可被录制以借给盲人。
[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十八条已发表的作品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接受观众或观众费用(指接受以任何名义提供作品的等价报酬)。当下一段相同时),可以当众表演、播放、口述或展示,也可以有线广播。但向表演者或讲者支付报酬等之演出、表演、口述、放映或有线广播,不在此限。
(二)广播或者有线广播作品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接受听众或者观众付费的,可以利用电信设备公开播放。对于使用普通家用电信设备的人来说也是如此。
【时事评论转载】
第三十九条报纸、杂志刊登对政治、经济或者社会问题的评论(学术性质的除外),其他报纸、杂志可以转载、播放或者有线广播。但已表明被禁止使用的用户不受此限制。
(二)依前项规定广播或有线传播之评论,得以电信设备公开传播。
[利用政治演说等]
第四十条公开的政治演说或者声明以及审判程序(包括行政机关举行的审判等准审判程序,同第四十二条)中的公开陈述,除编辑使用同一作者的作品外,可以通过任何方式使用。
(2)在州或地方公共组织举行的公开演讲或声明,除上款规定者外,如被认为符合合法报道目的,可在报纸或杂志上发表,或广播或有线传播。
(三)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广播或者有线传播的言论或者声明,可以利用电信设备公开传播。
[利用报道时事]
第四十一条以摄影、电影、广播等方式报道时事新闻时。,构成该事件的作品或其在事件过程中的所见所闻,在符合正当报道目的的范围内,均可转载,并可在报道该事件时使用。
[审判程序中的复制]
第42条著作因审判程序或立法、行政之需要,作为内部资料使用时,得以必要程度复制之。但根据作品复制品的种类、用途、数量和形式,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不在此限。
[翻译、改编等的利用]
第四十三条按照下列规定可以利用的作品,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所列的方法和规定进行利用:
(1)第30条或第33条对第35条的翻译、排列、变形或改编;
(2)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或前两条的译文。
[广播公司临时录制]
第44条广播机构因其广播之需要,得将可广播之作品,以其本身之方式或其他亦可广播之广播机构暂时录制或录影,但不得侵犯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规定之权利。
(二)依照前款规定制作的录音录像,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录音录像后六个月(录音录像在六个月内用于播放的,为播放后六个月)。但是,这一限制不适用于根据法令归还给公众的档案的保管。
[注明出处]
第四十八条。在下列项目所指的场合,应根据复制或利用的形式,以合理的方式和程度表明这些项目所规定的作品的来源:
(1)依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包括准用同条第四项之情形)、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或前条规定,复制作品;
(二)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使用作品的;
(三)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复制作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作品外,使用作品时,习惯上应当注明出处。
(二)依照前款规定注明出处时,必须注明作品所注明的作者姓名,但作者姓名明确或者作品不详的除外。
(三)根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使用作品进行翻译、整理、变形或者改编时,必须按照前两款规定的实例注明作品来源。
第四节保护期限
[保护期限原则]
第五十一条著作权的保护期从作品创作时开始。
(2)除本节另有规定外,版权在作者(就集体作品而言,最后一个已故作者)死亡后持续50年。
第五部分:作者人格权的特殊性。
【作者自身人格权的特殊性】
第五十九条作者的人格权专属于作者本人,不得转让。
作者不存在后的人格利益保护。
第六十条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作品的人,即使作品的作者已经不存在,也应当视为作者,不得采取侵犯作者人格权的行为。但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与社会形势变化的关系,当其行为不损害作者意志时,不适用此限制。
第七节权利的行使
【作品使用的承诺】
第六十三条著作权人可以承诺他人使用其作品。
(二)取得前款所述允诺的人,可以在该允诺的使用方法和条件的范围内使用该允诺的作品。
(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让第一款承诺的作品使用权。
(四)播放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第一款的承诺不包括对作品录音或者录像的承诺。
[集体作品作者人格权的行使]
第六十四条行使集体作品的作者人格权,必须有全体作者的一致意见。
(2)集体作品的作者不得违背自己的信仰,阻挠前款所述的协议。
(三)集体作品的作者可以从集体作品中推选代表行使作者的人格权。
(4)对行使前款所述权利的人的代表权所施加的限制不能用来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 * *版权的行使]
第六十五条集体作品的著作权归* * *所有(以下简称“* * *拥有著作权”),未经其他* * *所有人同意,各* * *所有人不得转让其份额或以发表权为目的使用。
(2)未经所有者全体成员一致同意,不得行使* * *的版权。
(3)在前两款所述的情况下,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一款所述的同意或阻挠第一款所述的达成共识。
(四)前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准用于* * *著作权的行使。
[成为出版权客体的版权]
第六十六条以著作权为客体的作品发表权即使已经设立,只要设立行为没有特别规定,著作权人可以继续行使权利。
(2)由于转让版权或使用版权所属的作品,可就金钱及其他资料(包括为设立版权而支付的同等报酬)行使发表版权的权利。但在付款或转账之前,需要冻结接受这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