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接待的句子

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CPPCC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于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和支出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出差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次和人数,禁止无特殊需要的部门间异地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出差,禁止违反规定在景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确需接待出差的,派出单位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控制接待审批,统筹安排可以合并的公务接待。不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访客。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时间、地点和费用。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及其辖区边界组织欢迎活动,不得跨地区组织欢迎活动,不得张贴标语横幅,不得安排人员迎接,不得铺设欢迎地毯;地区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出席欢迎仪式。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各级别都不能有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场地、事件和活动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安排外出调查研究的,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接待和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和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酒店或机构安排接待场所,并执行约定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凭单位凭据报销,参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房。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发放洗漱用品。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不足10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使用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国内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用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施交通管制。确需安排警卫进行安保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安保界限和安保规范进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和封闭。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用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项。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费用,禁止借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收取、转嫁或隐瞒接待费支出;禁止将接待费用转嫁给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企业、个人,禁止在非税收入中支持接待费用;禁止以公务接待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支出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和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费和住宿费标准。接待费用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方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运行机制,实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用结算机制,降低服务运行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装饰或超标准配置家具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游览、参观,不得在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组织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管理和使用。

党政机关各部门要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的规定、标准、支出、接待场所和接待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实行接待车辆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务来访,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资金总量,注重实效,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铺张浪费。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0 2006年6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