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的管理,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保障文化娱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第三条贵阳市文化局是本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的主管部门,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文化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第四条对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第五条开办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标准的固定室内场地和必要的应急设施;

(二)不影响市容,不影响学生学习,不影响职工工作,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三)距离学校大门200米;

(四)室内采光、空气流通、环境整洁;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人员。第六条申办营业性一般电子游戏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的区文化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文化局审批、发证和管理。

申办商业性有奖电子游戏活动,应当向市文化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需要报省文化市场厅审批,经市文化局审核后报省。审批通过后,由市管。

商业有奖电子游戏活动只允许在涉外星级酒店、饭店进行,且只对酒店客人开放。第七条申办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营地点和场地布局;

(2)电子游戏机的型号和磁卡信息;

(三)上级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文件;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含本条所列材料)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第八条申办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向同级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治安检查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向物价、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第九条商业性电子游戏活动必须是:

(一)证照亮,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经营;

(二)制定管理制度,公开游戏规则,由专人维护秩序;

(三)讲究礼貌,服务热情周到,保持整洁卫生;

(四)设置明显标志,不对未成年人开放;

(五)不得使用含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内容的集成板和含有赌博、色情内容的广告、招牌、宣传品;

(六)按时缴纳国家税费;

(七)冬季营业夜间不超过12,夏季营业早晨不超过1;节日期间如需延长营业时间,须经市文化、公安部门批准;

(八)不得设置老虎机、吃角子老虎机、苹果拼盘及类似电子游戏机经营;

(九)营业性有奖电子游戏活动,营业场所不设在临街、地下或者地下室的;

(10)商业有奖电子游戏活动。游戏终止时,奖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5,438+000元,不可兑换成现金。第十条严禁利用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违者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处罚:

(一)不办理许可证或者许可证不齐全的;

(二)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场所的;

(三)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

(四)弄虚作假,从事挂靠或分支业务的;

(5)加班经营;

(六)向未成年人开放;

(七)奖金数额超过100元;

(八)以现金支付奖金或将奖金兑换成现金;

(九)阻挠或者干扰公务人员履行检查职责的;

(十)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或物品、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涉及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可以单处,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并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商业性普通电子游戏活动违反本规定的,处以1000元至1000元罚款,商业性有奖电子游戏活动违反本规定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六)、(七)、(八)项的,从重处罚。